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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间竞争理论上不会自发导致合作[转城市规划知识观点贴]

城市间竞争理论上不会自发导致合作[转城市规划知识观点贴]

4.城市政府与城市政府的关系:不能放任城市间恶性竞争
4.1 纽约和新泽西共同组成港务局的例子无法证明城市间竞争能自发导致合作
纽约和新泽西共同组成港务局的例子,来论证自由竞争能产生理想的结果。然而上面提到的港务局并不完全是纽约和新泽西自由竞争达成的,其间离不开第三方的协调。

20世纪初,纽约和新泽西两个港口竞争激烈,1916年新泽西向洲际商业委员会[1](the 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ICC)提起诉讼,声称价格“不公平和有歧视”。委员会驳回新泽西的请求,判决书认为解决方法不是更改价格,而是要按照公共利益共同管理。于是两个城市成立了港口开发委员会(Harbor Development Commission),也就是纽约港务局(The Port of New York Authority)的前身,继而演化为纽约和新泽西港务局[ii]。可见,港务局的形成过程中,洲际商业委员会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4.2  城市间竞争理论上不会自发导致合作
理论上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城市间的竞争很难产生稳定可靠的合作。城市为了吸引资本,其竞争包括基础设施的投资,税收减免,压低地价等等。我们这里考虑城市为了吸引投资压低地价的情况,看看在没有外力(如上级政府)干预的条件下,是否能够达成城市间的协定,共同保护地价。

由于许多资本的投资区位选择不是无限的,大多数情况是在几个城市(尤其是相邻的城市)间选择,这样就可以把城市竞争看成是厂商理论中的寡头竞争模型,城市提供土地作为产品,投资者是顾客购买土地。我们先假定只有两个城市竞争,这样简化为双寡头垄断价格战(duopoly price war)问题[iii]。

以博弈论[iv]解释,简单地说,对每个城市而言,都有正常价格和低价两个策略,而不论对手采取何种策略,低价策略都有利于吸引投资。可以证明这种情况下,Nash均衡是大家不合作,都采取低价策略,导致所有城市政府财务状况的恶化。有限多次博弈的逆推归纳法结论仍然是大打价格战,无法形成合作。真正的改善是无限次重复博弈[v](城市有无数次机会吸引投资)加上“冷酷策略”(grim strategies),这种博弈的结果是两个城市可以达成协议,共同维持正常地价。但是,这种结果需要双方对未来收益有足够的预期,它需要博弈无穷次。通货膨胀时合作就是很难的,而对城市而言,困难不仅仅于此。

第一个原因在于官员的任期制。为官一任的时间是有限的,城市的长远利益(比如城市间采取合作)与他要在任期内创造政绩是不一致的;上级政府的年度招商指标使他有很大的冲动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西方国家的普选制度有利于居民监督政府,克服官员与地府利益的不一致,减少短视行为(在企业界,若经理的短期行为造成股东利益的损失,会被惩罚);中国目前的官员主要压力来自上级,上级关注的是这几年的政绩,无限次重复博弈的良好结果就很难实现。

第二个原因是项目的特性。城市出让土地可以在很长时间内重复进行,可以沿用无限次重复博弈模型,而许多竞争项目是一次性的,例如机场、港口等大型基础设施,建一次就能分一杯羹,这时不存在未来合作的预期收益,合作就很难。

第三个原因在于第三方加入竞争。我们上面考虑的都是双寡头,而实际上可能同时有好几个城市在竞争。理论上可以证明城市越多,每个城市在一次性的机会主义行为当中的获利可以大于长远利益的损失,这样破坏合作的冲动就十分大[vi]。而在第三方后续加入竞争的情况下,合作更加难维持。比如苏州和无锡已经达成默契按照正常价格供应土地,如果这时常州突然也来争取这个开发商,那么苏州无锡的合作默契几乎瞬间就可以崩溃。

第四个原因在于不存在完美信息。不完美信息使博弈双方无法得知另一方的行为,例如城市只能看到在本城市投资的客户减少了,无法知道是另一个城市在削价的原因,还是这个投资市场本身缩小了。Green and Porter(1984)建立了不确定需求条件下企业暗中削价的重复博弈模型,结论是合作难以达到[vii]。

4.3 城市政府间的竞争不同于企业间的竞争
城市政府之间的竞争与企业竞争不同。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是市场行为,经营风险由企业承担;而政府是公共部门,市民是城市的主人,政府用的是纳税人钱。经营失败,企业可以破产,退出市场,而城市政府竞争失败很难退出,恶果要全体市民承担。

当前我们的竞争往往只提供了激励(有利于升迁),而缺乏约束(很少对决策的恶果负责),权利与责任严重不对称,在市民与政府的委托代理问题没有很好解决的情况下,竞争失败可能造成的危害要远远高于西方城市。

2.       结论
城市政府固然可以借鉴企业的许多做法,然而政府与企业之间界线并非不存在。赵文不足在于:模糊了城市政府与企业的区别;引用Tiebout、钱颖一、Stiglitz、North观点时忽略了上下文背景、限制条件和适用环境[viii];引申中逻辑欠严密;主要论点——“政府的作用是在更大的空间和时间尺度内组合其竞争要素”——过于含混,难以指导实践。客观上鼓励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笔者认为,政府是特殊的企业。政府不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政府的决策要体现市民的意愿,政府间的恶性竞争需要约束。城市政府应谨慎地干预市场而不是积极直接地参与市场;应支持城市的民主化管理,推进公众参与,而不是忽视民主的作用;城市间竞争必要时仍需上级或者第三方介入,防止竞争的恶化。在当前政府职能不清、城市民主薄弱、城市间恶性竞争禁而不止的情况下,政府权力需要约束而不是放纵。上述观点虽是老生常谈,却有重申的必要。



[1] 本案例中洲际商业委员会(the 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是一个关键角色。它建立于1887年,是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也是美国第一个有规制权利的委员会(regulatory Commission),其任务是协调各州之间的商业运输问题。Theodore Roosevelt总统任内,其权力得到大大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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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The New York Harbor Case。

[ii] Jean-Paul Rodrigue:The Port Authority of New York and New Jersey: Global Changes, Regional Gains and Local Challenges in Port Development:Les Cahiers Scientifiques du Transport, June 2003。也可见纽约博物馆对港务局的介绍。http://www.mcny.org

[iii] 这里以价格变动为例,实际上以厂商理论解释,城市间除降低土地价格外,还有扩大土地供应的冲动(即扩大产量),也可能造成不良结果。

[iv]本例涉及囚徒困境及其扩展,这里仅提供概要说明,不给出详细论证(如行为策略的矩阵表),一些基本假定和概念也略去,读者可参阅相关书籍。

[v] 现实中的商业寡头竞争可以采用这个模型分析。

[vi] 一个广泛被引用的例子是OPEC协定经常被突破。

[vii] 张维迎: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viii] North指出,同一个政策原则在不同的实施环境下,可能造成完全不同的结果。现实环境的复杂性使我们很难按照标准的理论行事,“机制”可能会掩盖“原则”本来应该发挥的作用。(笔者认为,在中国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制度还谈不上健全,而且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引用国外理论和经验时保持谨慎的态度是必要的。)见国家经济角色的昨天、今天与明天,1998. p.162. p.167-168



委托代理理论被大量地运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研究,由于具备委托关系、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三个基本要素,它可以用来解释政府与市民的关系[viii]。赵先生写道“现在我们将之视为‘执政道德’范畴内所有的机会主义行为,实际上都是普通企业中大量存在的问题。”实际上也认同代理理论(机会主义是这个范畴内的常见问题)可以用于分析政府问题。



委托代理的关键是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按照公认的方案,可以通过三个方式解决:

1)、建立监督机制。监督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内部监督,市民应该能够对政府的行为施加影响。白重恩、王一江[viii]提供了一个模型,解释国有企业的官僚主义代理问题导致了持续的预算软约束,他们认为关键问题在于使委托人能够获得信息,委托人必须监督代理人。二是外部监督,钱颖一认为竞争可以形成监督[viii],赵先生引用了这个观点。但是竞争只是许多手段中的一个,赵先生注意到监督需要成本,从而把所有的希望寄托于外部竞争上,然而竞争同样也是有成本的,而且在不完全竞争(这几乎是必然存在的)条件下,效果会大打折扣。如果认定竞争的净效率最高,就应该比较各种方式(如外部竞争和内部监督)各自的收益和成本。

2)、建立“经理人市场”。杨小凯认为美国政府官员的权力来自州选民而中国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政府,官员的行为模式是完全不同的[viii]。由于普选制的存在,可以多个人竞争一个经理职位,也形成了对城市经理的约束。



赵先生的文章也指出中国的市民是客户,无法任命经理,唯一的希望就在于用脚投票,购买合适的产品。而有更换产品的自由并不必然导致好产品,何况在一个城市只能买一个产品,自由选择的余地很小,因此居民更换生产者的权利相当重要。如果存在经理人市场,即使只有一个足球裁判员,也可以减少腐败,赵先生的“组织另一场联赛”不是唯一的解决方案,也不见得是最好的方案。



3)、建立激励机制。当前中国地方政府的激励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来自上级政府的压力,地方政府官员的升迁主要取决于上级[viii]。二是市场和地方利益集团。三是本级政府收入的最大化。三种激励来源中,上级由于无法全面地观察下级政府的政绩(存在很大的信息不对称),常见的做法是设定几个指标,而指标只能体现出有限个要素,而且许多要素无法转化为指标,这就使上级的判断出现偏差;地方利益集团也无法代表公共利益,甚至可能造成地方保护主义;政府收入的最大化更加有可能使政府滥用权力。
由此,笔者认为仅仅这三种激励是不够的,引入本地居民的激励将有助于改善对政府的评价机制,这样市民民主制度就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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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缺钱,我象征性加点……

这贴出现的很及时,有理论深度,但不知为什么在这里?

[ 本帖最后由 ancylostomiasis 于 2008-7-23 15:15 编辑 ]
如果我们对未来的判断是一致的,那么乐观或是悲观取决于你对它的期望有多高。——a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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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你死我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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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发这里,也是想从理论角度帮助大家厘清基本概念和规律,此专区未来也将朝此方向转型,不再只是图文的罗列.

我们希望,部分人不要抱着"朴素"的幻想和无来由的"友谊第一,比赛第二"
区域竞争,丛林法则,古今中外,历来如此,未来亦如此
丢掉幻想,继续战斗
合作,是有前提的,有利益交集最大化的时间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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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的帖子

这贴最关键的是提出了我们改革的方向,怎样让我们的城市加速发展,硬件的困难短期难以克服,关键就是软环境的提升:

城市政府之间的竞争与企业竞争不同。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是市场行为,经营风险由企业承担;而政府是公共部门,市民是城市的主人,政府用的是纳税人钱。经营失败,企业可以破产,退出市场,而城市政府竞争失败很难退出,恶果要全体市民承担。

当前我们的竞争往往只提供了激励(有利于升迁),而缺乏约束(很少对决策的恶果负责),权利与责任严重不对称,在市民与政府的委托代理问题没有很好解决的情况下,竞争失败可能造成的危害要远远高于西方城市。
如果我们对未来的判断是一致的,那么乐观或是悲观取决于你对它的期望有多高。——a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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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 的帖子

他提的也不是方向
至少不是城市层面考虑和决定的问题
涉及整个国家的民主建构
相反,其文的价值在于,提醒任何城市,在对的时间做对的事才是王道

(不过,文中所提到的竞争失败后果部分,可以转赵勇同志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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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味一下。
如果我们对未来的判断是一致的,那么乐观或是悲观取决于你对它的期望有多高。——a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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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第一次上论坛 于 2008-7-25 13:58 发表
他提的也不是方向
至少不是城市层面考虑和决定的问题
涉及整个国家的民主建构
其实,未必是这么大的问题。

比如,如果能够实现城市间/省级行政单位间纠纷司法解决的话,就可以建立一级介于中央法院和地区法院之间的普通法院或者专门法院(大区法院),用来解决这类纠纷。司法机构设立的地址可以采取偏袒弱势一方的方式,因为司法也没法做到绝对公正。

以前曾经提到过的城市间市长协调机制,不如司法机制来的高效,法理上也说不清(因为没有地区一级议会)。

这根国家民主不民主关系就小些了。当然行政争议司法化也许是更大的难题,不过既然被具体化到地区问题上了,起码可以“先行先试”嘛。

[ 本帖最后由 ancylostomiasis 于 2008-8-20 01: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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