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调解协议企图掩盖犯罪的事实,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时本人写给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的控告信,请大家看看南京地方政府是怎样欺上瞒下挑战法律的,河南郑州6月4日发生了城管打人事件,河南省,市,区各级政府部门立即做出反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南京的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可是,他们对自己的丑恶行径却极力掩盖!同样是共*产*党领导的政府,差距为什么会这么大呢???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
2006年11月14日对于我下岗女工戚小琴来说是黑色的一天,就在这天下午,南京市秦淮区行政执法局、秦淮区夫子庙街道在木匠营小区西大门口拆除违章建筑时,野蛮执法,故意毁坏公民的合法财产。秦淮区行政执法局张纯强在光天化日之下残忍的用手故意将我------一个自己谋生的下岗女工(已经被3人按住坐在地上)的右腿拧断,导致我右腿粉碎性骨折,造成重伤,落下终身残疾,张纯强身为执法人员,其身不正。公然藐视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残忍、执法犯法,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理应受到严惩!并清除出执法队伍!可是,现在张纯强依然还在行政执法局执法!
事情发生后,他们理应及时将伤者送医院进行救治,这不但是一个人起码的做人良知,也是执法为民的底线要求。可是,他们想的不是对受害人进行救治,而是想怎么逃避责任,他们装着不知道,然后迅速撤离,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现在看来这一切都是按计划进行的!派出所不出伤情鉴定委托书,秦淮区公安分局不立案,秦淮区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职能。可是当我们将此事向秦淮区检察院提出请求:进行司法鉴定,依法追究张纯强的刑事责任时,检察院居然也极力为其开脱:说张纯强主观上没有故意!不构成伤害罪。并让我提供证据。和秦淮区夫子庙街道、白鹭州派出所的口径出奇的一致,这一切绝对不是偶然的巧合!受害人已经被3个人按坐在地上,说了一声:让我站起来,你这个时候过去拧她的腿,并拧断。其目的就是不想让她站起来,这不是故意是什么???秦淮区行政执法局当天下午的职务行为应该是拆除违章建筑,受害人的腿和违建没有任何关系,你拧她的腿就是职务以外的个人行为,造成了后果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秦淮区检察院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说没有作为!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在一个到处提倡和谐的国度,为什么连最普通的人权都没有保障?
事发当时,夫子庙街道街道城管科科长张宏伟、副科长杨培荡就在现场,他们当时在知道张纯强将受害人腿拧断的情况下。向有关人员作了汇报,据当时在场的目击证人说:“听到有人说:你们怎么瞎搞。”说这话的人应该是个区领导。以后的一切:将受害人弃之现场(这和交通肇事逃逸有什么区别)不管、抵赖、压制媒体,掩盖事实真相、做伪证、欺上瞒下,妨碍司法公正,好象都是这个人在一手策划的!这个人到底是谁??
从道理上讲拆除违章建筑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程序必须合法,即依法行政!那么,秦淮区行政执法局、夫子庙街道有没有强制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权?法律有没有规定。虽然秦淮区行政执法局发了2次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但是,秦淮区行政执法局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再说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也必须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秦淮区行政执法局更没有对公民身体采取强制措施和故意伤害的权利。因此,秦淮区行政执法局、夫子庙街道的行为已经超出其执法范围。应该承担全部责任。退一步说,即使秦淮区行政执法局、夫子庙街道的行为合法,其权利也只能局限于拆除违章建筑,拆除违章建筑是你的职务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你职务以外的个人行为!国家没有赋予你拆除违章建筑的同时可以非法侵害公民的人身和健康权的权利!也没有给你肆意毁坏公民合法财产的权利!
对待违章建筑,城管部门执法应该一视同仁,公正执法,可是在我周围的违章建筑比比皆是,有96年的、有2006年的还有我被秦淮区行政执法局张纯强打伤以后建的,而且占据了整个人行道。秦淮区行政执法局为什么不拆?这里面有什么幕后交易??2006年10.1长假期间夫子庙街道在木匠营小区北面建了200多平方米违章建筑,老百姓投诉无门:这是否意味着州官可以放火!?
他们逃离现场后,我丈夫于晚上7点才被他们放回。此时我还在原地。围观的群众已经全部离去,我一个人承受着巨大的伤痛和精神上的折磨。眼泪都已经哭干!
事情发生后,在我住院的3个月的时间里, 秦淮区行政执法局、秦淮区夫子庙街道没有一个人到医院看望我,给我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面对记者他们百般抵赖:夫子庙街道城管科的副科长杨培荡竟然昧着良心说:整个过程中我们没有一个人碰她,4个人强行将受害人按坐在地上,(有目击证人可以做证的)被说成请出了警戒线。 向医院支付的4千元钱医药费,说是因为戚小琴的家庭生活很困难,完全是出人道主义帮助。(这4千元钱最后竟然还被要回去了)更过分的是他们竟然跑到电视台和报社利用媒体,发布虚假信息颠倒黑白,欺骗、蒙蔽广大市民!(关于这一点凭街道的能力是办不到的)并扬言:“我们是政府行为,你告也告不赢,秦淮区法院党委归秦淮区政府领导,再说老百姓谁敢为你们做证”给我们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在我们报案后,白鹭州派出所民警不做深入调查取证听信城管科的副科长杨培荡一面之词,也说我是自己跌倒的,并为其开脱罪责。(《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白鹭州派出所民警的行为已经构成渎职罪),为了澄清事实,我们要求做司法鉴定,并由目击证人指认,但派出所也许是想作为而不能作为,以执行公务是政府行为,不是故意伤害为由,百般刁难.故意设置障碍。拖延时间。拒绝签发伤情鉴定委托书,并不予立案.也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直到2月26日才勉强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发给了我们)因为他们知道,一旦鉴定出重伤将意味着侵害人将承担刑事责任。(X光片子他们已经看过)所以相关部门极力阻挠企图一手遮天。难道执行公务就可以为所欲为目无法纪吗?就可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不承担法律责任吗?他们致伤受害人后逃离现场不闻不问也是政府行为吗?
2006年12月下旬,经过治疗,医生说伤者可以出院,我找到街道,告知伤者现在已经可以出院了,希望街道支付医药费,先让伤者出院。然后再商量赔偿事宜。可是,街道依仗着有相关部门给他们撑腰,拒不认帐:“我们只能承担一部分”在这期间,我们在多次与派出所、街道进行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先后3次来北京上访问,迫于压力,2006年4月4日白鹭州派出所违法办案,将一起严重的重伤害,本应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违法以治安案件进行了调解,企图以赔偿15万了结此案,任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依照法律规定只有轻伤害才可以调解,)由于我们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我们曾经是低保户,后来我们为了减轻国家负担,我们自己谋生)。已经6个月没有做生意,完全没有生活来源。也为了尽快的将病历和出院小结等证据拿到手,以便做伤情鉴定。更为了拿到相关部门违法办案的证据,(协议上已经明确是有执法队员造成了伤害)以此追究其法律责任,(自始致终他们都在抵赖)我们被迫签了字!通过这起事件,我们不难看出地方政府腐败的一面,也难怪有人说:“《民声民情进不了中南海》就是因为在一些地方主政者的思想里,仍然是‘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仍然是‘权大于法’的那一套。”民情不能真实地反馈给中央政府,则是地方官员为了应付上级,为了面子和政绩,不顾群众利益、不管群众死活的一套做法“。事实就是这样。他们欺上瞒下,公然挑战法律!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依法也应该追究其责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家法制逐步完善,对国家药监局长郑筱萸公正的判决,广东化州警察刑讯逼供打死疑犯,40名警察为了掩盖事实真相集体做假证案件的告破等。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充分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分子的坚强决心。使我们看到了希望,我们坚信法律是公正和至高无上的!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就查处陈良宇严重违纪案件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任何时候都要做到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将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罪犯必须得到应有的惩罚!
南京市民 戚小琴
2007-6-28
本人对自己的陈述承担法律责任
住址:,南京市秦淮区木匠营小区4-2-5-601室 电话:13770593789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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